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代征手续问题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4]第215号 晋地税农字[1994]第17号颁布时间:1994-12-09

     1994年12月9日 晋财预字[1994]第215号                 晋地税农字[1994]第17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适应粮食购销价格改革,理顺农业税结算价格,最近 省地税局和省粮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农业税征粮结算价格的通知》[晋地税农字 (1994)第10号]第三条规定:“粮食部门接收纳税人缴纳的农业税粮和税粮 任务外代扣代缴的税款部分,财税部门按0.5%付给粮食部门手续费”。粮食部门 手续费提高部分按原定开支渠道,由县财政负担。为了便于支付和结算,1994年 县财政应将提高手续费比例所需资金拨付给县地方税务局(不能用原安排的农征费抵 顶),由地方税务机关和粮食部门结算(今年农税机构未划转到地税局的,仍由财政 部门负责结算)。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