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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孝义市煤焦市场从事代办业务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营字[1994]第16号颁布时间:1994-12-06

     1994年12月6日 晋地税营字[1994]第16号 吕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吕地税政一发(1994)95号《关于孝义市煤焦两个交易市场从事代办 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悉。孝义市煤焦两个交易市场主要是从事出境煤焦管理, 代理发运业务,同时向生产企业收取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由于其不与购销双方签订 货物合同,也不负责货款结算,并未发生销售货物行为,完全是一种代理服务性质, 其收取的代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在生产企业已经并入销售缴纳了增值税。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孝义市煤、焦市场收取的费用应按营业 税“服务业”税目征税,请你们接文后对上述费用应征税款尽快征收入库。 特此批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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