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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2.5%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晋地税营字[1994]第17号颁布时间:1994-12-13

     1994年12月13日 晋地税营字[1994]第17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并地税流字[1994]第13号《关于对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2.5%服 务费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文中所述问题,经我局研究,各经销单位向用户收取 的2.5%服务费收入就地缴纳增值税,是将该项收入视为价外费用一并缴纳增值税, 是各经销单位取得收入缴纳税款。分成后,省级取得50%的分成收入,地市、县 (区)公司从经销单位取得50%的分成收入,对这些收入,依照一切收入都必须纳 税、多环节多次征的税法立法原则,仍应按税法规定将其做为收费以“服务业——其 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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