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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驾驶培训业务适用税目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第9号颁布时间:1994-10-10

     1994年10月10日 晋地税营字[1994]第9号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晋地税台字(1994)第5号《关于对长治市交警汽征收营业税、所得税、 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问题的批复》已下发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在场州召 开的营业税业务培训会议精神,对开办汽车驾驶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改按“文化体育 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所述适用税目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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