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第20号颁布时间:1994-12-26

     1994年12月26日 晋地税营字[1994]第20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4)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地方税务 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依照 执行。文中所指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涉外税收的税务机关,即目前的国税系统。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 款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1994]11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 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      1994年11月26日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 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 省营业税退税意见如下: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增 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 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二、前款所说“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 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 “5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三、营业税的具体退税事宜:外商投资企业退还营业税。可于年度终了30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式样附 后),同时附送营业税完税证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一级税务机关复 核;地市主管税务机关于年度终了50日内,将上述有关材料逐户汇总上报山西省地 方税务局审批。 四、各地在接到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的营业税退税批准文件后,由县级以上主管税 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因税负增加而申请的营业税退税,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 年度退税额较大的,经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按季或按月预退税款,年度终了后 清算。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营业税退税 额,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执行。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