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第1号颁布时间:1994-08-22
1994年8月22日 晋地税营字[1994]第1号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对未列举名称资
源税税额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
金属矿原矿一律征收资源税,未列举名称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额暂定为0.5元/吨
或立方米,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税额暂定为0.4元/吨。
二、对《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纳税人适用的税额,严
格按本通知所附《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明细表》执行。
三、除上述定额之外,各地今后检查清理或发现新的矿山需核定资源税额的,以
及过去税额确定明显不合理的,请及时报省地方税务局,以便核定或调整税额。
附: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明细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