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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治市交警汽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营字[1994]第5号颁布时间:1994-09-21

     1994年9月21日 晋地税营字[1994]第5号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长地税流字(1994)第10号《关于交警汽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车 船使用税、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开办汽车驾驶培训业务, 属于技术培训,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对其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服务 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同时还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等地方税种。 特此批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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