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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第6号颁布时间:1994-09-28

     1994年9月28日 晋地税营字[1994]第6号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我省未列举名称 资源税定额已报经省政府批准,以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1994)第1号文下 发各地执行。对你市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的确定标准,也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省 政府批准的标准,经研究,确定你市范围内矾石资源税税额为3元;未列举名称铁矿 石资源税税额按所附《未列举名称源税明细表》执行;其它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 矿和有色金属矿按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1994)第1号规定执行。执行中有 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明细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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