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1994]第8号颁布时间:1994-08-20
1994年8月20日 晋国税流发[1994]第8号
忻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忻行税流发(1994)70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
省局曾以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发(1994)
462号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
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区石
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计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此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