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4]第117号 晋国税流发(1994)第11号颁布时间:1994-09-26
1994年9月26日 晋财预字[1994]第117号
晋国税流发(1994)第11号
各行署、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直属分
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第052号《关于人
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凡有白银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按规定购领、保管、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为了便于管理,除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由省国税局省直属分局统一管理外,
各地、市中心支行凡有配售白银业务的,均由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另对省局晋税流
发(1994)第68号通知对配售黄金业务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各级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中规范化的白银配售价格及
(94)财税字第018字通知(省局晋税流发(1994)第68号转发)第二条
规定的公式分离计算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同时使用白银
配售计价单。
三、对今年1-8月份已配售的白银凡未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逐笔补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各级人民银行配售白银业务、应纳的增值税,根据《通知》第六条的规定,
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因此,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配售
白银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上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2日 财税字[1994]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年底以前对人民银行配售白银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
实行即收即退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有白银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单价为不
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从原配售价格中分离出来单独填写。8月1日
以前白银收售价格尚未与国际市场接轨,没有实行统一的配售价格,价格档次较多,
尤其是少数民族用银项目价格倒挂,因此,应依据白银使用项目的实际价格计算销售
单价和税额,补开增值税专用税票。例如:
(1)调价前少数民族项目
单价=680÷(1+17%)
=581.20(元/公斤)
税额=581.20×17%
=98.80(元/公斤)
即: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公斤白银销项税额为98.80元。
(2)调价前工业用银
单价=890 (1+17%)
=760.68(元/公斤)
税额=760.68 17%
=129.32(元/公斤)
即: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公斤白银销项税额为215.04元。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白银配售计价单同时使用。银行白银计价单上填写的
白银配售价格不变,但须在配售计价单上注明含税金额。
四、对按国际市场价格用外汇供应白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购进时国际市
场白银价格加1%手续费,按结算日当天的人民币兑美元汇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增值税
税额。
例:白银价格5.60美元/盎司,美元与人民币汇价为1:8.6,则:
单价=(5.60+5.60 1%)×8.60十(1+17%)
=41.57(元/盎司)
(41.57十31.10348)×1000
=1.33651×1000
=1336.51(元/公斤)
税额=1336.51×17%
=227.21(元/公斤)
银行代外贸部门进口白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公斤白银销项税额为227.21
元(1盎司=31.103481克)。
五、各级人民银行对今年以来已发生的配售白银业务,要补开填值税专用发票。
对从国际市场代外贸部门补进白银已收取的外汇,按今年前4个月美元与人民币
8.7的平均汇价计算,以后月份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指标时注明的汇价计算。
六、有关配售白银人民银行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用
发票,并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其应交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向国家税
务总局缴纳,具体退税办法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有关规定的精神,由财政部
商国家税务总局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