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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第9号颁布时间:1994-09-13

     1994年9月13日 晋国税流发[1994]第9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 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从事 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 增值税。同时本通知规定,对这部分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 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此,各地要加强对这部分纳税人的管理,严防纳税人错按营 业税计算缴纳税款,同时要注意对购货方购进货物取得的运费发票的审核,防止购货 方全额按运费计算进项税额,造成错征、少征、多扣税款,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问题。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19日 国税发[1994]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 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 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 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94)财税字第00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 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 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 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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