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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第7号颁布时间:1994-09-10

     1994年9月10日 晋国税流发[1994]第7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 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18日 国税发[199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我局国税明电[1993]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电话产品征 收增值税具体规定〉的通知》,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 征,由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此规定既考虑了电力行业的生产、 销售特点和核算体制,又照顾了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执行以来总的反 映是好的。但据一些地方反映,由于目前对电力产品在供电环节依照规定的征收率预 征,而一些地方性价外费用不汇交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从而导致部分价外费 用征税不足。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简便计算,现就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 何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企业随电价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 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二、对按照(94)财税字第008号通知规定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的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亦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分摊扣除进项 税额。   三、供电企业按照国税明电[1993]075号通知规定上报的《电力企业增值 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中,均不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及已 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在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 计算全部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税额时,亦不包含上述各种价外费用和三 峡工程建设基金及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四、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1994年9月1日以前仍按过去有 关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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