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第4号颁布时间:1994-08-17
1994年8月17日 晋国税流发[1994]第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6号“关于对黄金生产环节免
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
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在九五年底前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
日起,因此各地已征了增值税的,应退还给企业。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
规定
1994年7月4日 (94)财税字第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
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
退还纳税单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