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第29号颁布时间:1994-12-14
1994年12月28日 晋国税流发[1994]第29号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58号“关于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
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大同二电厂属华北电管局北网电力发电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电力发电环节
增值税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由原4元/千千瓦时调整为6元/千千瓦时征收。
为此,请你们抓紧时间进行结算,将应征税款补征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
征收率的通知
1994年12月14日 国税函发[1994]658号
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河北、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4]
064号),结合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实际执行情况。现就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
北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规定的4元/千
千瓦时调至6元/千千瓦时。
二、对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的由规定的3%调至
5%。
三、其他事项均按我局国税发[1994]064号文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但考虑到目前电力征税入库的实际情况,
在此通知执行中遇到有关税收款征退问题,可由你们协商解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