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第20号颁布时间:1994-11-19
1994年11月19日 晋国税流发[1994]第2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3号“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
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22日 财税字[1994]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油气田企业具有生产分散、大部分材料自行采购、
而油气产品需集中由销售部门统一对外销售的特点,为了既便于油气田企业计算和缴
纳增值税,又保证油气田企业所在地的财政利益不受影响,经研究,现将各石油管理
局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通知如下: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石油管理局汇集所属单
位的进项税额、计算出销项税额,并据以计算应缴增值税税额后,按照各油气田产量
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财政厅(局)确定。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