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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第2号颁布时间:1994-08-08

     1994年8月8日 晋国税流发[1994]第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7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 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省财政 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已以(1994)晋财预字第73号予以转发。 二、退营业税由企业向纳税地县(市)地税机构税政部门提出退税申请,并附原 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经纳税地县(市)地税机构税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计会部门根 据核准批件开据收入退还书,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国库部门复核无误后,按 原入库级次从地方国库中退付。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2日 [1994]财税字第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充分发挥三线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对 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等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列入国务院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三线企事业单位"八五"调整方案》和 总后勤部《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规划》的搬迁单位,以及部分"七五"三线调整企业 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三线调整企业名单》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项目 名单》的企业,以1993年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总额为基数(应纳 税额为: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交税额扣除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后的余额),多征的 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再退还。此项 政策执行到1995年底。 三、具体退税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 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中第三条第(四)、(五)款的规定办理。 附件一:三线调整企业名单(略) 附件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项目名单(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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