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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第3号颁布时间:1994-08-04

     1994年8月4日 晋国税流发[1994]第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 征收流转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办理,在短期内要对现有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彻底 的整顿,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待整顿结束后,请将整 顿结果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 国税发[1994]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工俭学,改善教 学条件,现对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 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 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 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二)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三)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三、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二)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1995年底以 前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 法是: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   (三)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 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 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二)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三)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四)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五)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六)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七)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 均不能免征增值税或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八)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 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九)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 策。   五、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 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逐级上报实际免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   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八、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时间暂定2年。地方过去自定的政策 与本通知不符的,应即予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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