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94)晋财预字第189号 晋国税流发(1994)第24号颁布时间:1994-12-02
1994年12月2日 (94)晋财预字第189号
晋国税流发(1994)第24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通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994)晋财预字第13号文转发)作过明确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财税字第071号《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
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一定要
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对一九九四年以来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
的业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予以返还。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
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3日 财税字[1994]第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询问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
行"退税"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业务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
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
确规定:"为了保证'菜蓝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
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
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通知》中所称的肉,
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鲜、冻肉、下水(下货)、水油,包括活猪、牛、羊等食用牲畜。
禽: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活禽、白条禽。蛋:是指未经加工、熟制、腌制的鲜蛋。水
产品:是指干鲜鱼虾蟹和海产食品,不包括海参、燕窝、鱼翅、鲍鱼、鱼唇、干贝等
贵重食品。蔬菜:是指各种鲜菜。
据此,"先征后返"政策不适用批发加工熟制的上述几类商品和批发鲜果业务。
二、"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问题
"先征后返"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国有、集体商业企业。对于国有、集体商办加工企
业兼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如肉联厂批发冻肉),也可比照执行
"先征后返"政策。但对于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不得执行此项政策。
三、关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列入"先征后返"范围的问题
《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列入"返还"范围。
四、关于企业拖欠税款"返还"时的处理问题
为确保税法的严肃性,企业欠缴的税款,由于没有实际入库,财政不予"返还"。
五、关于办理"返还"的依据问题
根据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文件规定,办理"返还"时只能以企业缴款书
为依据。税务部门在税收检查中对企业补征税款所使用的缴款书,也同样可以作为确
定"返还"数额的依据。但属于补征企业偷税的,不得返还。
六、企业既经营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又经营不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
务的,应单独核算"先征后返"业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执行
"先征后返"政策。税务部门在征收税款时,应对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收入单独
填开缴款书并注明收入内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