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第25号颁布时间:1994-12-06
1994年12月6日 晋国税流发[1994]第25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21号“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
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19日 国税函发[1994]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
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
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
砂、砂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
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