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第26号颁布时间:1994-12-06
1994年12月6日 晋国税流发[1994]第26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4号“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
税具体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9日 国税发[1994]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对货物
期货征收增值税时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
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
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
员单位为纳税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