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12号颁布时间:1995-03-24
1995年3月24日 晋国税外发[1995]12号
各行署、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089号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及表式转发给你们,省局将统一印制此表,各地市在1995年
7月1日前来省局涉外税处领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
1995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税制改革后的需要,我局对1991年7月1日下发使用的《外国居民享受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国税函发[1991]1012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7月1日开始
使用。
附: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