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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12号颁布时间:1995-03-24

     1995年3月24日 晋国税外发[1995]12号 各行署、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089号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及表式转发给你们,省局将统一印制此表,各地市在1995年 7月1日前来省局涉外税处领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      1995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税制改革后的需要,我局对1991年7月1日下发使用的《外国居民享受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国税函发[1991]1012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7月1日开始 使用。 附: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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