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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锐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29号颁布时间:1995-06-13

     1995年6月13日 晋国税征发[1995]29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总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1995]0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1995年5月16日 国税发[1995]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 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 (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 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 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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