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5]34号颁布时间:1995-05-22
1995年5月22日 晋国税所发[1995]3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
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通知”中所称(国税发(1994)067号)文,省局业已1994年4月
18日晋税所发(1994)第17号转发,补充规定在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4日 国税函发[1995]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06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
的企业,其纳税入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