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5]28号颁布时间:1995-05-05
1995年5月5日 晋国税所发[1995]2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48号《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
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12日 国税函发[1995]148号
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考虑到铁路部门的实
际情况,现就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5年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
下:
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不包括直
属工程处)、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5年度仍暂由上述各总公司
集中缴纳所得税。
上述三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在办理集中缴税时,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
认定手续,年终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定
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