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5]3号颁布时间:1995-01-23
1995年1月23日 晋国税所发[1995]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1号《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
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树立“促进改革、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抓好城乡信用社
的新财务制度和新税制的贯彻落实工作,将城乡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和税收管理有机地
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了强化税基管理,对城乡信用社贷款呆帐、资金
和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的购建等财务行为以及管理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加
强审核,检查与监督。省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新下发财务管理具体办法,以
保证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辖区城乡信用社的户数,所得税入库和
减免税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核查处理结果,于一九九五
年四月三十日前专题上报省国税局。
三、省农行晋农银发字(1994)第74号《关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1994
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凡与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税收规
定有抵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一律按税法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 国说发[1994]251号
各省、自冶区、直辖市、各计划卑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新税制实施后,各级税务机关为了保证中央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在加强城
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工作方面作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在一些地区仍存在着征管偏松,
如该征的税款没有及时征上来,已征的税款混入地方金库等问题。为加强城乡信用
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所得税征管和财务
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的规定,城引言用社的
所得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下发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把城乡信
用社的所得税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二、对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不得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的办
法,以保证收入及时、均衡入库。
三、对城乡信用社的减免税,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
一规定执行,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制定减免税政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城乡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审核企业的成本、
费用开支,保证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地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入库和减免税情况进
行一次全面核查,已缴纳的所得税混入地方金库的,要立即更正过来;对欠税要采取
措施尽快催缴入库;对越权减免税和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坚决纠正,并将已减免
的税款追缴入中央金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