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5]晋财字预字第21号 晋地税流字[1995]第8号颁布时间:1995-02-17
1995年2月17日 [1995]晋财字预字第21号
晋地税流字[1995]第8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6号“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
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5年1月8日 (94)财税字第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北方海盐资
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