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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17号颁布时间:1995-03-20

     1995年3月20日 晋国税进发[1995]17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总局国税发[1995]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 函调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我省有关外调函的格式、内容等问题补充明 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级主管退税机关向外地函调时,仍应按省局制定并已下发的外调函格 式及内容进行调查。 二、我省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在复函时,应按照总局“复函”格式及发函单位的具 体要求进行核查并答复。 三、有关骗税案件多发地区应以原山西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4)第37号 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确认。 附件:1、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出口货物有关情况调查函”格 式(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24日 国税发[1995]037号   现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发给你们,请即布置,认真贯彻执行。 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 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出口货物,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必须对其进货品名、数量、价格、 货源以及供货企业进项发票等情况发函调查:   (一)出口企业出口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 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出口从省外非固定货源单位购进的大宗货物;   (三)退税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出口货物。   二、退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发函及收函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编号登记,装订成 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收到征税机关的回函,应认真登记,并随时掌握回函情况。   三、县级以上征税机关,必须对退税机关的来函指定专人负责收函及回函的管理 工作,对收函及回函进行编号登记、整理、归档,并按照附件所列内容的要求进行认 真调查核实,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的1个月内如实回函。同时抄报上级国家税务局 备案。   退税机关发函1个月后未收到对方回函的,应及时催办一次,经催办在3个月内 仍未收到对方回函的,应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查处。   四、对因退税机关该发函调查而来未发函调查,征税机关未按要求回函、或回函 内容不实等致使偷税、骗税得逞的,按《关于追究税务机关行政领导在出口货物税收 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的通知》的规定,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五、对1994年以来各地出口的货物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范围而退税机关尚未调 查,或已发函尚未回函,或回函不清楚以及退税机关认为尚有疑问的,应按本规定重 新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退税机关可以给予退税。 附件一:×××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略)   二:×××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核实的复函(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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