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2号颁布时间:1995-03-11
1995年3月11日 晋国税流一发[1995]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1月24日 财会字[199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
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
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
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科目的记录填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