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3号颁布时间:1995-03-14
1995年3月14日 晋国税流一发[1995]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的领导。要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检查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核大检查结合起来,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开展新税制执
法检查结合起来,同组织收入结合起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国税发(1995)
015号通知要求进行处理。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核大
检查的情况在4月20日前一并上报省国税局。
二、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
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将“材料入库单”
(或影印件)附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将取得的抵扣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依照
取得的时间顺序,装订成册,认真保管,留备税务机关检查。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
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
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将结算凭证的影印件附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后,(或将结算方
式,结算时间,结算凭证的编号在抵扣联上注明),将取得的抵扣联,按照税务机关
的要求,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装订成册,认真保管,留备税务机关检查。一般纳税
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将结算凭
证的影印件附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后(或将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结算凭证的编号在抵
扣联上注明),将取得的抵扣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装订
成册,认真保管,留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收缴
结存的专用发票时,应同时收缴《专用发票购领证》,达到规定要求后,可重新核发
《专用发票购领证》。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批准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必须填写《取消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审批表》和《延长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表式附后),此表
由各地市国税局统一印制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1月20日 国税发[1995]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
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厂简称一般纳税
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
处理:
(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
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
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
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
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
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
专用发票。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
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
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
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
票。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健全、完善会计核算,并按《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纳税人建帐、核算,对在
规定的期限内健全会计核算,保证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县以上国
家税务局批准,可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在三个月后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
或不能保证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经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取消其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
(三)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
按规定抵扣的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
下规定执行: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
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
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
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
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
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
予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
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
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三、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一)各级国税征收机关要坚持按月核实纳税人购、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对
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
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二)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
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
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
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国税机关要向纳税人作好宣传解释和
辅导工作。
附:延长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略)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