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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第27号颁布时间:1994-05-27

     1994年5月27日 晋税外发[1994]第27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屠宰税的征收按照省局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三日业以晋税地发(1994)第 11号文印发《山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因财政部尚未公布实施细则暂不征收; 三、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申报表均使用内税 的纳税申报表。 希望各级涉外税收业务部门加强与内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取得支持、配合,确 实抓紧对“三资”企业开征地方各税的补征入库,做好涉外税收的政策执行和征收管 理工作。 附件:1、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11日 国税发[1994]123号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来电询问新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适用税种范围问题,现根据有关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如下: 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应适用以下工商税收 法律和暂行条例:   一、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全国人大198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修正并同日重 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国务院1993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1993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国务院1993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六、国务院1993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七、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八、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十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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