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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第26号颁布时间:1994-05-23

     1994年5月23日 晋税外发[1994]第26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 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另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税款退税申报时要严格把好审核关, 上报时要逐户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申请表各地自行印制)以 及基层意见。 二、各地在接到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后,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规定办 理退库手续。 三、各地、市税务局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总以书面材料 上报省局以便集中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关于营业税的退税问题,待省政府另行下文后按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 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1日 国税发[1994]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 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 税款的退还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 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国家税务 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 部分。 计算公式为: 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工 商统一税税款-特别消费税税款 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当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计数为计税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函(1994)009号《关于贯彻国税函 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出 的税款(包括地方附加)。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业务收入一律按 3%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税款。 特别消费税税款是指按照当年应税产品数量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 112号《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所列税目、税额和计算方 法计算出的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其多缴纳的税款,按照当期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消费税税款占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总额的比 例,分别计算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税税款=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 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应退消费税税款=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当期实际缴 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三、《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 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 投资企业”是指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的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 后办理的延长期;“5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l 998年12月31日 止。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超出按照原工商统一税 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进口环节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原则上不予退还。但是,对于个 别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内急需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进口生产所需国内市场 不能保证供应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缴纳的税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作个案处 理。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税款=(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工商统一税税率) ×工商统一税税率 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不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 多缴纳的税款。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 告,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附送增值税、 消费税完税证复印件,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并报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退 还税款手续。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由 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 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审批。 各省级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应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 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八、多缴纳税款的退还,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年度退税额较大的,经省级 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批准,可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个别企业因资金周转确有 困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月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九、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税额,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造成 多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一、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略) 二、关于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附件2: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1989年4月1日 (89)国税流字第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和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决定,经财政部审查同 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小轿车的单位和个人,为特别消费税 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依照本规定缴纳特别消费税。 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税目和税额: (一)小轿车 1、进口整车,其中: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伏尔加每辆一万五千元,拉达每辆 一万元,菲亚特126P每辆五千元,其他车每辆七千元;苏联、东欧以外地区进口 车每辆四万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其中:天津夏利每辆一万元;其他车每辆二万元。 3、国产车每辆一万元。 (二)吉普车(包括变型车) 1、进口整车,其中: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拉达2121、阿罗244每辆五 千元;其他进口车每辆三万五千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一万五千元。 3、国产车每辆五千元。 (三)面包车(包括工具车) 1、进口整车每辆三万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一万元。 3、国产车每辆五千元(今年暂缓征收)。 税目和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三、特别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应税产品数量 四、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境内生产的应税小轿车,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生产企业受托加工的,由受托 者于交付货物时纳税;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由生产者于交付使用时纳税。 进口的应税小轿车,由进口报关者于进口报关时纳税。 五、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在销售价格之外向购货方 收取;纳税人受托加工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在加工费之外向委托方收取。 纳税所收取的小轿车特别消费税应在发票上如实注明,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进口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向代征机关缴纳。缴纳的特别消费税 应在销售进口小轿车的价格之外向购货方收取,并在发票上如实注明。 六、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的减免: (一)、出口的应税小轿车免征特别消费税。免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由 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退还已征的税款。有关退税手续,比照出口产品退产品税(增 值税)的规定办理。 (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机构和外交人员,免征小轿车特别消费 税。 (三)、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其他免税。 除上述规定者外,小轿车特别消费税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七、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有关征收管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进口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八、征收的小轿车特别消费税上交中央财政。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此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 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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