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
晋税征发[1994]第22号颁布时间:1994-04-06
1994年4月6日 晋税征发[1994]第22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47号《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
用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购领的首批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专用发票及电脑发票从7月1日
起使用。从6月份起发放到基层税务所和用票单位,以确保按期使用。目前暂由各地、
市税务局集中统一保管,保管须做到“三专”、“七防”。
二、目前各地使用的由省局用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专用发票以及电脑发票
继续使用到6月底。为保证这段时间的用票要求,请各地接通知后,务于4月15日
前上报本地、市6月底前所需专用发票(含电脑发票)种类、数量,并填写《增值税
专用发票用量计划季报表》,以便统一安排印刷。
三、对已封存的原用底纹纸印制的专用发票,由各县、市税务局认真管理、造册
登记后,上交地、市税务局:地、市税务局负责收缴并于4月底前上交省局,由省局
集中统一处理。对所发生的损失由省统一考虑解决办法。
四、首批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种,即中文发票,中英文
发票及电脑发票。电脑发票每箱2000份;中文、中英文发票每箱200本,每本
25份,均为四联。各地市专用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见附表。地、市下发前,
应拆箱检查数量、质量、拆箱时应至少有两人在场,检查发现的数量、质量问题,
由两人出具报告单,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地、市汇总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 国税明电[1994]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
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按照国税发[1993]112号文规定,一些地方为应急用非全国统一防伪专
用纸印制的少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使用到1994年3月底。为此,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4月1日起,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一律使用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
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1994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
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并一律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
证(涂碳和无碳压感纸印制的除外)。
二、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截止1994年3月底尚存未使用的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
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一律收缴,集中封存。
三、各地必须按照全国统一的防伪要求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数量应能保证
用票人使用到1994年6月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