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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晋税征发[1994]第24号颁布时间:1994-04-19

     1994年4月19日 晋税征发[1994]第24号 各行署、市、县(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1号“《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 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将《通告》印发给辖区内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所有商业零售企业。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 知      1994年2月18日 国税发[1994]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严格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 开具专用发票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通告”。现印发结你们,请你们立即印发给所辖地区的所有商业零售企业,并按照 “通告”中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 现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企业必 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 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 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全部联次 一次性如实填开。 四、商业零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不能将价 税分别填开。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罚则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特此通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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