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既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第39号颁布时间:1994-06-17
1994年6月17日 晋税所发[1994]第39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
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确定专
人负责此项工作。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印妥后即发往各地,各地在税务机构分设后,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从第二季度起要分别报送税源报表,具体报送山西省国税
局和山西省地税局的时间分别是:季度报表在季度终了后三十五天内报出;年度报表
在年度终了后三个半月内报出。各县(市、区)报送时间,由各地、市局自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1994年6月2日 国税函发[1994]279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
的征收管理,及时了解税款征收进度,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我们制定了“企业所得税
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按照所附报表的格式统一印制下发,从今年第
二季度起正式上报。
二、各地在税务机构分设后,中央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分别报送税源报表。
三、报送报表时,要附有简要的分析说明,重点税源大户情况发生变化影响税额
较大的,亦应加以说明。
希望各地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切实保证报表数据完整准确,报送及时。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
附: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说明(略)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