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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第36号颁布时间:1994-06-08

     1994年6月8日 晋税所发[1994]第36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7号“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 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中第二款第二项“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金额征 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同改为“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23日 国税发[199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重庆市税务局: 接民政部来函,要求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取得收入继续给予免税照顾。新税制实 施后,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代销 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八五”期间免征企业所 得税。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金额征税。本 规定从六月一日起执行。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退税;未征个人所得税的, 不补税。 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设施投资适用零税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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