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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第16号颁布时间:1994-04-18

     1994年4月18日 晋税所发[1994]第16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3号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24日 国税发[1994]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重庆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劳改、劳教企业已纳入所得税 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研究解决劳改劳教单位的经济困难的会议纪要中明确的精神, 现将对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区、 市)劳改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以及地市劳改、劳教单位直属的 劳改、劳教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以及地市劳改、 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劳改、劳教企业性质的其它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 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劳改、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劳改、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它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税款,各地税务机关应监督其用于劳改、 劳教事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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