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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62号颁布时间:1994-06-13

     1994年6月13日 晋税流发[1994]第62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29号“关于公安、司法部 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日 财税字[1994]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公安司法部门所属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货物征免增值税问 题规定如下:   一、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 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 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 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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