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62号颁布时间:1994-06-13
1994年6月13日 晋税流发[1994]第62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29号“关于公安、司法部
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日 财税字[1994]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公安司法部门所属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货物征免增值税问
题规定如下:
一、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
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
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
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