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33号颁布时间:1994-03-31
1994年3月31日 晋税流发[1994]第33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各直属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
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特此通
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0号)已经下发。现将通知中第三条“进口存货的实际采
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一句改为“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
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者产品税)税
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