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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69号颁布时间:1994-07-02

     1994年7月2日 晋税流发[1994]第69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 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9日 国税发[1994]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 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在实行新税制之前,痱子粉、爽身粉是单独设置子目 征收增值税的,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是 否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不够明确。经研究,鉴于过去这两种产品 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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