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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70号颁布时间:1994-07-02

     1994年7月2日 晋税流发[1994]第70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直各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6月9日 国税函发[1994]303号 江西省税务局:   你局赣税发[1994]210号请示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农用拖拉机、收 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农用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你省昌河飞机工业公司生产的CH1010微型厢式货车,虽经有关部门鉴定为 微型厢式货车,但据调查,该系列货车主要作改装小客车之用,且改装简便易行。另 外,它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小客车”的特点和功能,是与货车有区别的。因此,为了 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对企业生产的微型厢式车,无论其名称如何, 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根据《消费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 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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