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第47号颁布时间:1994-01-01
晋税所发(1994)第47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函(1994)46号《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
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1994年6月1日 国函[1994]46号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
你们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报
告》[(94)财改字第5号]收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现批复如下:
同意停止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
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
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并由你
们行文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