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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第47号颁布时间:1994-01-01

     晋税所发(1994)第47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函(1994)46号《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 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1994年6月1日 国函[1994]46号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 你们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报 告》[(94)财改字第5号]收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现批复如下: 同意停止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 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 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并由你 们行文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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