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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证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7]第2号颁布时间:1997-03-06

     1997年3月6日 晋地税征字[1997]第2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目前,一些地市县成立了票证管理机构,其中相当一部分由于职责划分不明晰, 出现了工作不协调、扯皮甚至超越职权等现象,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划清职责、理顺 工作关系,现通知如下: 一、尚未成立票证管理机构的暂不成立。去年,省局曾在地市局长会议上提出要 求,暂不成立票证管理所。现重申,各地在接文之日起,尚未成立票证管理机构的暂 不成立。 二、已经成立票证管理机构的,可维持现状,但应明确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协 调好工作。 三、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应由征管部门全面负责。票证管 理所所长原则上由征管科长兼任。票证管理所属于事业单位,不具有发票行政管理职 能,主要从事发票(包括水印纸、油墨)的领购、保管、发售等具体工作。征管部门 除对上述工作的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外,还要对发票印刷企业承印资格的审核及检 查、发票印制及审批、发票供应的审批、发票定期检查及违章处罚等其他各项工作进 行管理。 四、税务登记证的印制、核发工作仍由征管部门负责。 五、发票购印用存的有关数据,由发票管理所定期报同级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 按规定上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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