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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引黄工程施工单位征税事宜的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7]第7号颁布时间:1997-04-10

     1997年4月10日 晋地税征字[1997]第7号 忻州地区地方税务局,太原、大同、朔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第二次万家寨引黄工程现场办公会精神,现就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请即贯彻执行: 一、工程沿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要顾全大局,树立服务和支持引黄工程的观念, 在这个思想指导下开展税收工作。 二、国家统一税法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具体政策都要认真贯彻执行,不打折扣, 为工程作好政策服务。 三、规范执法行为。征税、检查、执行、处罚等执法行为要严格依照明确的法律 依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积极推行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的制度。认真宣传国家税 法,主动提供咨询服务,搞好征纳关系,作到文明办税,优质服务。 四、对引黄工程施工单位的税务稽查,在所在地县政府统一组织下进行,一年不 得超过2次。 五、地税机关要与国税机关一起妥善处理好征税中出现的问题。两局意见不一致 的,应提请县政府协调,按县政府协调的意见办事。 六、对长河宾馆已征的20万元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偏关县地方税务局办理退库。 引黄工程所用青石的资源税额,一律按省政府办公厅(1996)第54期会议纪 要的规定,暂按每立方米0.5元征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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