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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胎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第12号颁布时间:1994-03-02

   1994年3月2日 晋税外发(1994)第12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8号文《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 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 有效的通知    1994年2月15日 国税发(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接一些省、市税务机关来函请示,新税制实行后,原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 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问题,现答复如下: 税制改革后,财政部(78)财税字第2号《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 照税的通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0)财税外字第2号《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 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和外交部、财政部外 发(1986)50号《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通知》等规 定中关于对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人员免征一切地方性直接捐税和对使、领馆公用车 辆和外交官、领事官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应继续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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