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胎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第12号颁布时间:1994-03-02
1994年3月2日 晋税外发(1994)第12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8号文《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
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
有效的通知
1994年2月15日 国税发(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接一些省、市税务机关来函请示,新税制实行后,原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
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问题,现答复如下:
税制改革后,财政部(78)财税字第2号《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
照税的通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0)财税外字第2号《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
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和外交部、财政部外
发(1986)50号《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通知》等规
定中关于对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人员免征一切地方性直接捐税和对使、领馆公用车
辆和外交官、领事官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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