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24号颁布时间:1994-03-02
1994年3月2日 晋税流发(1994)第24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
围注释》的补充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1994年2月4日 国税发(1994)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长春、西安、
南京、成都、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我局以国税发(1993)l53号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下发后,
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车”的消费
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
“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32座以下的
“中型客车”。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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