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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27号颁布时间:1994-03-09

1994年3月9日 晋税流发(1994)第27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08号“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待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21日 财会字第08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 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 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 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 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 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 税金一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一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资源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 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 “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 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货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 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资源税”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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