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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补充通知

晋税明电(1994)第20号颁布时间:1994-02-01

   1994年2月1日 晋税明电(1994)第20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省局曾以晋税明电(93)29号明传电报 作了规定。为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下限补充通知如 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12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一5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4、兼营业务起征点的确定。对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既销售货物,又销售应税 劳务,在征税时,可以主营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凡达到起征点的,应分别按货物销售 额或应税劳务销售额及适用税率征税;如果两项销售额均达不到起征点的,可将兼营 的销售额换算为主营业务的销售额计算。换算后达到起征点的,分别销售额按适用税 率征税,换算后仍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换算公式如下: (1)以销售货物业务为主的: 月销售额=销售货物的销售额+(销售应税劳务销售额×销售货物起征点/销售应 税劳务起征点) (2)以销售应税劳务为主的: 月销售额=销售应税劳务销售额+(销售货物销售额×销售货物起征点/销售应税劳务 起征点) 二、营业税起征点 1、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500元。 2、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三、在上述幅度内,由地、市税务局确定你地区起征点,并报省局备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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