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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18号颁布时间:1994-01-24

     1994年1月24日 晋税流发(1994)第18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1993)第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转发给你们,根据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娱乐业"适用税率定为10%, 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见上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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