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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7]第34号颁布时间:1997-06-11

     1997年6月11日 晋地税所字[1997]第3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农村合作基 金会会员在本会入股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自1997年1月1日起恢复按全额征 收个人所得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第17号文件同时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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