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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7]89号颁布时间:1997-06-10

     1997年6月10日 晋财预字[1997]89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8号《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 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 财税字[199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实行后,国家保留了部分行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些政策到 1995年底已到期,为支持企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下列政策在1996年、 1997年继续执行: 一、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 司、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天 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管部门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 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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